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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大云诉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云,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405号原告:王大云,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晓莉。被告:宋波,男,汉族,1960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云诉被告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蒋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