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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河与被告张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河,张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马金河,男。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河与被告张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河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金河负担。审判员 刘 昭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斐(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