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河与被告张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河,张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马金河,男。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河与被告张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河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金河负担。审判员 刘 昭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斐(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