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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催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徐红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催字第0040号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红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20022493,金额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3月26日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