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谭海安与吴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安,吴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谭海安,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吴帅,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平自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向阳审判员 李文伟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