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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谭海安与吴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海安,吴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谭海安,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吴帅,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平自行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向阳审判员  李文伟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