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民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杜金栋与泰安市开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姚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栋,泰安市开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姚春利,崔新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杜金栋,居民。被告泰安市开源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姚春利,任董事长。被告姚春利,居民。被告崔新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9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9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