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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志原与崔振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原,崔振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988号原告李志原,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生。被告崔振阳,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守文,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原诉被告崔振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原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志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韦亚磊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陈予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