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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海阳市盘石店镇虎山村。2014年4月10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10月2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静、孙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使用装有汽油的玻璃灯泡、黄色胶带、透明尼龙线等自制一套燃烧装置。2014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李某房后,将点燃的自制燃烧装置通过后窗扔进李某家中并引燃一只棉拖鞋,后被及时扑灭。经法医鉴定,在现场提取的黄色胶带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且均包含刘某和李某的基因分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5月16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使用装有汽油的玻璃灯泡、黄色胶带、透明尼龙线等自制一套燃烧装置。2014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李某房后,将点燃的自制燃烧装置通过后窗扔进李某家中并引燃一直棉拖鞋,后被及时扑灭。经法医鉴定,在现场提取的黄色胶带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且均包含刘某和李某的基因分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5月16日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刘某出生于1978年3月7日,案发时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在送检的黄色胶带上检出混合型基因分型,且包含刘某和李某的基因分型。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所处位置及现场燃烧物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到李某家看到的情况与勘验情况相印证,同时证实当时刘某手上有汽油味。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4年4月9日晚,其父亲刘某吃完饭后去面包车上后回到厨房,但具体干什么证实不了。9点前刘某在家看电视,以后再干什么证实不了3、证人冷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9日晚上其与儿子在留格蒲来河娘家居住,不在家中,觉着家中没有零散汽油。4、证人徐某甲(李某的女婿)、李某乙(李某的儿子)的证言证实李某乙的妻子与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5、证人张文军的证言刘某刚到看守所大约三天左右,我问他为什么进来,一开始他支支吾吾不说,经过工作他说是放火的,又问放什么活、怎么放的火,他说:我和俺村一个人有矛盾,有一天晚上我弄了4-5个灯泡装上汽油,将灯泡扔在他院子里,后又将明火扔进院子里,我就跑了。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证实2014年4月9日晚,其家中后窗被砸碎一页,炕地上一只棉拖鞋被点燃,炕上发现两个用电灯泡装着的汽油弹,装汽油的两个灯泡,后部用黄色的胶带缠的,两个灯泡是装在一个白包的方便袋子里。当晚房后被点燃。2、被害人柳某证实2014年4月9日23时许,其在家中睡觉时被响声惊醒后感觉有水点和碎物落在其脸上,随后看到家中屋后有火,屋内地上一只棉拖鞋被烧。同时证实李某灭火后到家中用手拿黄色胶带查看。自四年前,刘某与其儿媳妇有男女关系后再未到其家中。间接排除刘某在案发前到其家中接触黄色胶带。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侦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认可,辩解2014年4月10日凌晨被传唤当时手上有汽油味是因为4月9日下午修理自己面包车时沾到的。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其向民宅投放装有汽油的灯泡及火种会引发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