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民初字第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朱庆荣与曹传尚、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荣,曹传尚,徐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60号原告朱庆荣,医生。委托代理人黄月兰,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传尚,个体户。被告徐志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荣诉被告曹传尚、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