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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谭丽红与邓安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丽红,邓安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保字第20号原告谭丽红,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邓安松,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丽红诉被告邓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丽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邓安松所有的价值10,796,3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邓安松所有的价值10,796,3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骏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