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陆正英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正英,女,瑶族。2013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字(2014)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正英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正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初,被告人陆正英与“哥哥”(真名不详,住址不详,另案处理)及李某甲(另案处理)商谋,采取由陆正英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以丧夫的身份假嫁到四川,并要男方给付其家人“抚养费”的手段,骗取四川省盐亭县五龙乡长征村16组被害人何某甲现金人民币2.5万元。后陆正英借与何某甲在盐亭县城购买衣物之机逃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正英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正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自愿当庭认罪,请求法庭鉴于其能坦白认罪,未分到赃款及受他人安排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正英已婚且生育子女二人,其夫李某乙健在。四川省盐亭县五龙乡长征村村民何某乙因其次子何某甲已过适婚年纪而难于成婚,即委托同村村民王某之妻权某某(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在云南为其介绍儿媳,权某某在回娘家时托其姐夫罗某某帮忙办理此事。2014年6月初,被告人陆正英经与“哥哥”(姓名地址不详,另案处理)及当地瑶族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商议以婚骗钱后,李某甲谎称陆正英丧夫待嫁,但有一小孩需抚养费,并将此情况告诉了罗某某,罗某某将情况告诉了在四川的权某某,权某某转告何某乙后,何某乙同意并带上银行卡与权某某一道于当月中旬去云南省广南县替儿相亲。当何某乙与陆正英见面并听了对方虚构的情况介绍,且陆正英当场与远在西藏务工的何某甲通话后,双方均表示满意,愿意结下这桩亲事,何某乙取现金25000.00元向李某甲交了“抚养费”后,即带上“儿媳”陆正英回到四川盐亭五龙的家,并催促何某甲从西藏赶回完婚。同月20日何某甲回家当晚与陆正英同居。次日,何某甲带陆正英到盐亭县城为陆正英购买衣物等,约下午3时许,陆正英借口渴买水喝之机,趁何某甲不备消失。何某乙、何某甲父子及介绍人在此后赶往云南仍未找到被告人陆正英,遂向盐亭警方报案。另查明被告人陆正英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7月3日被福建省华安县警方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登记、知情人证言、警方的相关承办说明、退款凭据、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审理中被告人陆正英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正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已婚真实身份同他人结婚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陆正英能坦白认罪,且未分得赃款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正英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应实行数罪并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正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加原犯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被告人陆正英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陆正英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退赔被骗人何某甲现金人民币25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小林审 判 员 甘永洪人民陪审员 潘 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莹璐附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