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商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潘贤法与蔡武勇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武勇,潘贤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武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贤法。上诉人蔡武勇为与被上诉人潘贤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商初字第301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武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武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武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蔡武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