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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陶军与张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军,张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114号原告陶军。被告张林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军诉被告张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林坤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林坤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但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故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