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陶军与张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军,张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114号原告陶军。被告张林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军诉被告张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林坤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林坤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但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故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