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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岳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农民。被告:岳某乙,工人。原告岳某甲与被告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彪独任审判审理本案,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岳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岳某甲诉称,我的母亲张某与父亲岳某乙在2006年3月9日协议离婚。我随母亲张某生活。2006年9月8日,古冶区法院以(2006)古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岳某乙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2007年8月17日,古冶区法院以岳某乙无经济收入为由判决给付我抚养费每月320元。岳某乙现已在开滦范各庄矿参加工作多年,月收入5000元。而我随着年龄的增长升入中学上学,原来的抚养费过低,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现请求法院判决岳某乙自2014年11月开始每月供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岳某乙在庭审中辩称,我给不起。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岳某甲要求岳某乙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焦点问题,原告岳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依岳某甲申请调取的岳某乙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证明。岳某甲与岳某乙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岳某甲为岳某乙的儿子。2006年3月9日,岳某乙与岳某甲的母亲张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岳某乙每月给付岳某甲抚养费1000元。2007年,岳某乙以被判刑,无职业、无经济收入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同年,本院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07)古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和(2007)唐民一终字529号民事判决,判令岳某乙自2007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岳某甲抚养费32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现岳某甲已上中学各项支出增加且岳某乙在开滦范各庄矿工作、有稳定收入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离异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岳某乙应负担岳某甲的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岳某甲以支出增加等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本院酌定由岳某乙负担岳某甲抚养费为每月1100元。以后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岳某甲的正当必要开支确实超出限定数额的,岳某甲可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某乙从2014年11月起每月负担原告岳某甲抚养费人民币1100元,至岳某甲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岳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