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21号原告曾某某,女,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万斌,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尚某某,男,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培江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习 洋 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