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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敏与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张敏。委托代理人王辉(受张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源(受张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世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张敏与被告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前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顾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流行前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敏诉称:2013年3月22日,张敏与流行前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张敏为流行前线公司承包施工无锡市清扬路流行前线商铺外立面装修工程,工程承包价为人民币270万元。合同订立后,张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流行前线公司未按约足额付款,截至2014年2月25日尚欠89万元。双方于2014年2月25日订立还款协议书,就剩余款项金额及付款方式等事宜予以约定。后流行前线公司仅于2014年4月6日、7月10日分别支付10万元和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要求判令流行前线公司支付欠款74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以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流行前线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流行前线公司与张敏签订施工合同1份,约定:施工内容为无锡市清扬路流行前线商铺外立面装修工程,工程承包价为27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张敏在流行前线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后1周内支付40万元的前提下于2013年5月10日完工;流行前线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前已经支付70万元项目预付款,本合同签订时1周内支付40万元,2013年4月18日支付50万元,2013年5月10日完工时支付50万元,2013年12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余额19万元质量保证金于2014年5月10日前结清;完工后申报验收,流行前线公司应于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验收,否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合同订立后,张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流行前线公司未按约足额付款。双方于2014年2月25日订立还款协议书1份,约定:张敏于2013年6月5日将无锡市清扬路流行前线商铺外立面装修工程结束并已交付流行前线公司使用,流行前线公司迟迟未能按照合同付款,经张敏多次催讨,流行前线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付款20万元,工程余款为89万元,其中含人工费54万元,流行前线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支付现金10万元,于2014年4月20日支付现金10万元,于2014年5月20日支付现金10万元,于2014年6月20日支付现金10万元,于2014年7月20日支付现金10万元,于2014年8月20日支付现金10万元,于2014年9月20日支付现金10万元,于2014年10月20日支付现金10万元,于2014年11月20日支付现金9万元。2014年12月15日,张敏诉至本院。诉讼中,张敏表示:订立还款协议书时,流行前线公司的会计殷雪娟在还款协议书上注明“已确认工程余款为89万元正,殷雪娟,2014年2月25日”;流行前线公司于2014年4月6日、7月10日分别支付10万元和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还款协议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分段计算,已还款项同意先在本金中扣除。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还款协议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综合现有证据,可认定流行前线公司结欠张敏74万元的事实,流行前线公司应就此承担清偿责任。张敏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院对于张敏“根据还款协议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已还款项同意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流行前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敏74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万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后为5600元(已由张敏预交),由流行前线公司负担。流行前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张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臻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