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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淳清与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图们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淳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杨淳清,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住所图们市建设街788号。法定代表人:申今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淳清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以下简称图们联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淳清以与被告图们联通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