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民保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郑洪昌与顾召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洪昌,顾召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062-1号原告郑洪昌。被告顾召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郑洪昌与被告顾召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0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顾召恒的款项5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顾召恒的款项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