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北京华美联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鲲鹏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翔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美联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金鲲鹏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翔航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美联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金鲲鹏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华。被执行人中翔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刚。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美联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鲲鹏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翔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22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光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梁守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