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毛安与陆桂喜、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毛安,陆桂喜,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01号原告:王毛安,男,汉族。被告:陆桂喜,男,汉族。被告:夏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毛安诉被告陆桂喜、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毛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毛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毛安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