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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家瑄与阮赞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家瑄,阮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66号申请执行人:胡家瑄,私营业主。被执行人:阮赞庆,1960年12月17如出生,私营业主,先住象山县贤庠镇泰和路302号。胡家瑄与阮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告阮赞庆应归还原告借款123320元及利息。义务人阮赞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胡家瑄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家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阮赞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