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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建霞、李烨彤等与徐永壮、张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霞,李烨彤,李格格,白秀芹,徐永壮,张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刘悦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61-1号原告李建霞。原告李烨彤。原告李格格。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建霞(系原告李烨彤母亲),女,1984年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镇李家庄村村民,住本村48号。身份证号:370784198402065524。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君政。原告白秀芹。被告徐永壮。被告张坤,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新华路2882号吉祥大厦11层。被告刘悦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蓉花路2278号3号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徐永壮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坤所有的鲁G×××××号牌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