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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沙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穆亚利诉被告李庆全、郭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亚利,李庆全,郭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沙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穆亚利,女。被告李庆全,男。被告郭素敏,女。本院受理的原告穆亚利诉被告李庆全、郭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穆亚利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亚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东霖审判员  孙清会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