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沙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穆亚利诉被告李庆全、郭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亚利,李庆全,郭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沙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穆亚利,女。被告李庆全,男。被告郭素敏,女。本院受理的原告穆亚利诉被告李庆全、郭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穆亚利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亚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东霖审判员 孙清会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