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8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世红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8355号原告王世红,女,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何小舟,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0542-7。法定代表人何迈能,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廖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红,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红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红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1元,由原告王世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洪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