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董秀霞、张保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董秀霞,张保林,李桂兰,潘学如,李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董秀霞。被执行人:张保林。被执行人:李桂兰。被执行人:潘学如。被执行人:李桂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天执字第000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桂芳、陈金余在银行的存款9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桂芳、陈金余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桂芳、陈金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