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8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本芳与李荣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芳,李荣社,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8724号原告赵本芳,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陈德玲(原告赵本芳儿)。被告李荣社,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99号10号4幢101-4,组织机构代码77255XXXX。法定代表人张光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若虹,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74幢017室(德胜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875XXXX。法定代表人张巨芬,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本芳诉被告李荣社、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带通公司)、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妍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妍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74幢017室(德胜园区)、被告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99号10号4幢101-4、被告李荣社现暂驻地系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小区及户籍地系湖南省祁阳县且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系北京市朝阳区,故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系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可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赵本芳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臧德胜之岳母,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可以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芦 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