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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7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芦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放,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沙胡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751-3号申请执行人芦放,农民。被执行人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沙胡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瑞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放与被执行人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沙胡同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