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董树文与潍坊铭镐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树文,潍坊铭镐机械有限公司,冯希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73-1号原告董树文。被告潍坊铭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傅家李召村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白星召。被告冯希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文诉被告潍坊铭镐机械有限公司、冯希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健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