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1)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1)初字第55号原告:章某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周云,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号。被告:李某某,女,193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云、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等问题导致感情不睦,被告于2014年10月将我撵出家门,原告现在在养老院居住,被告整天疑神疑鬼,怀疑原告给其下毒,还说要砍死原告,自己再跳楼,原、被告已无法继续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无婚生子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与原告还有感情,还能一起生活,我都快80岁了,离完婚我没有地方去,我跟原告结婚后一直照顾家庭生活,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间出现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真正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机会,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携手挽救婚姻及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