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冠军、刘新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冠军,刘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陈冠军,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蓝旗镇蓝旗村。被执行人刘新伟,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蓝旗镇蓝旗村。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冠军、刘新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非执字第83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冠军、刘新伟履行给付0.3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冠军、刘新伟履行了0.15万元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自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行非执字第83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