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沈国忠与孔龄敬、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龄敬,沈国忠,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龄敬。委托代理人刘金来,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忠。委托代理人徐凯,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开发区22号。法定代表人马爱荣,董事长。上诉人孔龄敬因与被上诉人沈国忠、原审被告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6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孔龄敬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委托协议》并未涉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限公司任何权利义务,该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孔龄敬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孔龄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国忠辩称,在《委托协议》中有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限公司盖章,且涉及该公司权利义务,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故被上诉人沈国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天津市地风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孔龄敬主张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