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程烈主诉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烈主,陈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程 烈 主 诉 陈 志 勇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程烈主,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陈志勇,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本院在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烈主诉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程烈主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庆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