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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程烈主诉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烈主,陈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程 烈 主 诉 陈 志 勇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程烈主,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陈志勇,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本院在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烈主诉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程烈主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庆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