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图尔逊r图达洪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逊·图达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383号原告:图尔逊·图达洪,委托代理人:阿孜古丽,委托代理人:吐尔地古丽,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本院受理的原告图尔逊·图达洪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审理中,于2015年1月13日原告以“因材料不全无法作鉴定”为由提出变更部分请求及暂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尔逊·图达洪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属于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尔逊·图达洪撤回起诉。案件原受理费9180.76元(已审批缓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诉讼费51.52元,本院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 来 曼 . 艾 合 买 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