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胜达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法定代表人牛文彬,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张开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卫辉市富特沃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