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蚌埠希墨儿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荣亿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荣亿发不锈钢有限公司,蚌埠希墨儿创意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荣亿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希墨儿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表人侯平保。上诉人佛山市荣亿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不锈钢制品订购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人民法院是指各方当事人自己的当地法院,故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就应该在其当地法院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不锈钢制品管订购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当日生效,复印件及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该《不锈钢制品管订购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确而无效,不能据此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