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刘善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