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宏与张家港市东发毛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张家港市东发毛制品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杨宏。委托代理人葛国柱。被告张家港市东发毛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陆正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与被告张家港市东发毛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杨宏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