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11-26
案件名称
徐延梅与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延梅;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301号原告徐延梅,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于建勋,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桦,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办事处崖前村。组织机构代码:77974475-8。法定代表人王德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梅与被告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延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延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徐延梅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