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涛与周艾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周艾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054号原告陈涛,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周艾艾,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姚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周艾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