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132529197803051831.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