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燕与杨培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杨培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杨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69。被告:杨培玖,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身份证号码:×××695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诉被告杨培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培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培玖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对被告杨培玖的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燕承担。审判员 张文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