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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燕与杨培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杨培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杨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69。被告:杨培玖,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身份证号码:×××695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诉被告杨培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培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培玖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对被告杨培玖的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燕承担。审判员  张文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