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施展鹏。委托代理人:尹芙蓉。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