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630号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组织机构代码68146495-0。法定代表人李龙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骏,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XX,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