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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孙盛伟与大连东电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盛伟,大连东电热力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孙盛伟。委托代理人:王春治,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东电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盛伟诉被告大连东电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定,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以原告为被告向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