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少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1,罗×,王×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少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1,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系被害人南×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系被害人南×2之母。诉讼代理人王可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1,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1、罗×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子死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慧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1及诉讼代理人王可可,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1于2014年8月8日21时35分许,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7公里处时,因违反分道行驶及右侧通行原则,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南×2(男,内蒙古人,殁年16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南×2、王×1受伤、车辆损坏,南×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确定王×1为主要责任、南×2为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称因南×2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806420元、丧葬费34758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092元、误工费3000元、尸体处理服务费125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5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488285元,其中王×1应承担80%,即应赔偿人民币1190628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且有证人王×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南×2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806420元、丧葬费34758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1092元、误工费2333.33元,共计人民币848603.33元。其中应由王×1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8882.66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火化单据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其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数额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因尸体处理服务费用应包括在丧葬费用之内,本院已经支持原告方丧葬费诉讼请求,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害人案发时尚未成年,亦无证据显示现有需要其供养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因此,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被告人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王×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1、罗×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六十七万八千八百八十二元六角六分,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依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审判员 王艳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