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胡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