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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胡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