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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冯世东与康荣芳、XX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东,康荣芳,XX兰,康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冯世东,男,1975年9月出生,回族,住山东省陵县。委托代理人穆建军,陵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荣芳,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XX兰,女,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永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兆彬,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冯世东与被告康荣芳、XX兰、康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世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