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厦门市同安区室。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勤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