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无业。200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0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黄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12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国棉市场附近,从一个外号叫“黄毛”的人手中购买了100克冰毒、50颗麻果,以供自己吸食。8月20日下午,陈某某在黄梅县小池镇长江干堤上,因形迹可疑,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从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疑似毒品若干及吸毒工具。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共59.1g,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颗粒1.3g、绿色颗粒0.09g。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刑事照片、黄梅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光盘二张;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国棉市场附近,从一个外号叫“黄毛”的人手中购买了100克冰毒、50颗麻果,以供自己吸食。8月20日下午,黄梅县公安局小池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陈某某在黄梅县小池镇长江干堤上,形迹可疑,被小池派出所民警查获,小池派出所民警从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疑似毒品若干袋及吸毒工具,公安机关当即决定对从陈��某包内搜出疑似毒品的物品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清单。经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共59.1g,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红色颗粒1.3g、绿色颗粒0.09g。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10日左右,他与九江的“黄毛”联系要购买100克冰毒,50粒麻果。然后在九江国棉市场附近的一个火车涵洞附近与“黄毛”见面,见面后他把钱给“黄毛”,“黄毛”把100克冰毒及50粒麻果交给了他。2014年8月2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盘查他时,从他随身携带的包里搜出冰毒和麻果,冰毒和麻果当场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九公刑鉴(理化)字(2014)第218号,证实1号检材白色晶体4袋,共重44.91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重0.98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红色颗粒5粒,重0.45g,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4号检材白色晶体5袋,重5.29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号检材白色晶体1袋,重7.92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号检材红色颗粒6粒,重0.58g,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7号检材绿色颗粒1粒,重0.09g,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8号检材红色颗粒3粒,重0.27g,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3、检查笔录、黄梅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均证实2014年8月20日,黄梅县公安局小池派出所民警在盘查陈某某过程中,从陈某某携带的挎包中搜出12袋冰毒及麻果,并对搜查出的物品予以扣押,同时拍下了物证照片。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是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5、刑事判决书三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过刑罚。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陈某某时作的视听资料。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章宏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60.4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本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卫军审 判 员 邢俊超人民陪审员 纪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