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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红绪、张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绪,张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马红绪,又名马红旭,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玮,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君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张玮于2011年11月18日之前清偿原告马红绪玉米款66111.6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888.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共计708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共履行31000元,仍有39800(含受理费800元)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张玮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做工作,给予申请执行人马红绪司法救助3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马红绪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君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王建荣代理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