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娘热路。法定代表人金桓城。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地址不存在,没有存款、车辆,工商手续显示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拉萨金城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藏丰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运辉 来源: